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被保险人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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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于附加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与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至25周岁